实施机关:商务部、淄博市商务厅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淄博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 办理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 (九)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申请材料(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2);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5、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6、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提供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 盟市商务部门初审; 商务厅审核,经厅务会讨论批准,对符合淄博市规划核准的企业商务厅予以公告;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对于建成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商务部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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